8.明確可保留的收費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應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可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等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區結合實際確定。
9.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具體取消時間由各地確定。
10.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讓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暖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1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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